目前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其他法规均未定义“股权转让”,只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十六条中明确指出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六条对收入的定义:“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只要一个企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取得任何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均会涉及到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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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属于产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产权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股权转让不是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在于: 一、转让的客体不同。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东权利。 二、来源不同。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权。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等。 三、交易的主体不同。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相应地,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权,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害。因为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就已经把财产所有权交给了公司,已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获得股权。公司一旦注册成功,就成为一个与股东完全不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它与股东是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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