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没有户口本,也没有办理落户手续。可以由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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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没户口本的处理办法:若当事人因未办理户籍登记而无法提供的,需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再进行婚姻登记,若当事人因遗失等原因而无法提供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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