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办理流程: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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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准备失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表,以及自己的两张一寸的照片这些相关证件。然后在失业的30天以内带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最后带着相关证件到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如果失业超过60天还未办理手续,会失去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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