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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