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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要由当事人前往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由当事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且除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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