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因此,你们双方应当先行确定土地权属,人民政府确权后,土地补偿款就归确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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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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