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实现健康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医院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所称的“商品”,医患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行为而矣。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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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的权利 (1)诊治患者的疾病权: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 (3)医生的干涉权。 2.医生的义务 (1)治疗; (2)解除痛苦; (3)解释说明; (4)保密。 1.患者的权利 (1)基本医疗权; (2)知情同意权; (3)保护隐私权; (4)监督医疗权; (5)医疗选择权; (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 (7)医疗诉讼权; (8)陪护与被探视权。 2.患者的义务 (1)配合医生诊疗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病情、病史,按医嘱接受治疗与检查; (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 (3)给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4)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5)支持医学生临床实践和医学发展的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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