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及案件来源;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 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 7、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 9、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上述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翻译件随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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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书面的手续(传唤证或拘留证),事后可以补办相关的手续。特殊情况,一般指的是情况紧急,对于正在逃跑或有逃跑迹象或抗拒可能的,以及当场被指认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方式: 1、公安机关应该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应当妥善保管。 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产以外,其他财产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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