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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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以下情形为判给男方的法定情形:妇女有恶性传染病;女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性已绝育;男方年龄较大;女性有不良习惯;女性收入低,没有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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