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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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华侨结婚应出具以下证件: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华侨居住国的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也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若由该国机关出具,应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可作为有效材料。
依照相关规定,华侨结婚应出具以下证件:1、本人的有效护照;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该证明可由华侨居住国的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也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若由该国机关出具,应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可作为有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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