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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2022-03-19 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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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9 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25法释[1999]1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30法释[20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股份有限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股份有限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25法释[1999]12号):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30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二条行为人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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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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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职务侵占罪在司法机关中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一旦有职员犯了这方面罪而被查处的话,会得到司法机关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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