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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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拆的房屋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则房屋拆迁款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被拆的是公房,则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房屋拆迁款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该房屋拆迁前属于个人财产的,则其拆迁款,也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若该房产拆迁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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