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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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关于结婚规定有: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法中关于房产的规定有:一方支付全款或首付款,自行承担后续贷款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一方独自所有;一方支付全款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以及双方名下的、一方支付首付款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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