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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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收入调节税是指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之一。是个人独立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会计、法律、咨询、讲学、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报酬是不需要有劳务事实关系的,而酬劳是基于劳务事实基础上的。酬劳可以是报酬中的一种,报酬并不仅局限于酬劳。报酬是就完成某种事项而支付的对价,完成期限一般不长。酬劳除了按事项支付对价外,还是一种雇佣劳务关系,一般都有相对较长的固定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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