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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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要办理过户手续。我国法律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房产继承需要以下手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凭证;继承人的相关身份证件;法定继承人证明;其他法定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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