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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后,出具判决结果的时间期限如下: 一、简易程序 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普通程序 1.公诉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审理延期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的。 3、由于回避申请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刑事案件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时间限制。拘留期限为1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在上述期限不侦查终结,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侦查阶段的期限为7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那就是一个半月。另外,还会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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