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否则变更抚养权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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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法定的条件,才能变更抚养权:对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或者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等;而变更的程序分为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协议变更是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通过公证变更抚养权的协议来变更;如果是诉讼变更的,直接抚养方不适宜继续抚养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6、17条规定,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有两种: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等等。法定程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立案,开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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