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程序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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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注意事项主要与证据有关。起诉离婚应寻找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起诉后准予离婚情形的证据,如家暴的病例报告、出轨、分居两年等;要注意财产是否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移、变卖等;要注意起诉的时间。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处理完毕,并且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程序是: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等资料,到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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