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法律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地方,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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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应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公告10日后开始。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
土地征收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公告10日后进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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