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后,法院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该受理,离婚案件除外,不予受理,要在第一次撤诉六个月后重新起诉,实际上还是第二次起诉,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或依法判决。见: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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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感情状况来判决。离婚案件原告撤诉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因为这类案件表明夫妻感情还有挽救的可能。当第二次提起离婚法院受理,表明双方感情已难以修复,法院很大可能会判决离婚。
撤诉后第二次起诉不一定会判离。撤诉是指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在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而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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