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只能共同去任一方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要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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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离婚必须共同带好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所以登记离婚的方式不能一方办理。例外情况是对方已下落不明一定期限,可以到法院申请判决对方失踪或死亡,拿到该判决书后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可以直接诉讼要求与对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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