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所以花的越多,那么报销的费用越多。如果有伤残等级的,伤残等级赔偿是另外计算的,和治疗费用无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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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通常情况下,工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究竟能报销多少,一般是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政策情况来决定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有百分之 七十、百分之八十等情况。如果属于异地报销,那么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就会更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时,通常会按实际的情况来计算。
工伤保险一般可以按原单位每月支付的费用补偿原工资和福利不变的费用。通常停工期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严重伤害或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工人评估残疾水平后,应停止支付原始待遇,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如果在停工和工资保留期间需要照顾不能自理的受伤工人,则由其工作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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