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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由于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各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于其个人所有,且在取得所有权的几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外一类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造成的拆迁,通常拆迁单位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通常与市面上的一般商品房没有什么区别,都属于被安置人的私人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规定,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愿自由上市交易。
安置房如果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补偿款应该交给该被拆安置房的实际所有权人,同时需要注意一定要签订相关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政府或拆迁单位会提前公布对所拆迁的安置房区域公告,并征求所在区域人民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不小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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