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不需要受害人搜集证据,只要受害人及时报案即可。从公安局的角度讲,强奸案件接到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报案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发案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并且由法医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提起痕迹物证。根据《刑法》第236规定的强奸罪,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认为本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采用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都具有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特点。因此,判断被害妇女是否属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因此,本着以上重点,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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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本质是强迫发生性行为,与自愿性行为有很大的区别。从取证物证出发,首先当然是监控录音等直接证据,其次可以先考虑从受害人的阴道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或者找寻受害人身上遗留下的嫌疑人证据,譬如皮屑,毛发,体液等。另外从被迫这个角度出发取证,可以考虑有视频或者录音,甚至身上留下的伤痕等。
强奸罪需要的证据: 1、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3、现场遗留的物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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