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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2022-06-19 1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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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9 回复

专业分析: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办养老保险。这一新消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我市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明确,2003年10月15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劳保所申请,经市人社局复审合格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补缴,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标准,最多减少不超过一万元。从2011年8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指出,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交基数。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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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国家强制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采用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和国家负担,个人账户部分由企业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 (2)保障水平高。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3、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 (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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