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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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在书写的时候,首先应该在标题处写上离婚协议书。其次,应该写清楚双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户籍地。然后应该写清楚双在什么时间、什么部门登记离婚,并简单描述离婚的原因。此外,协议上还应该讲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防止出现纠纷。
离婚协议书具有效力的方式是:1.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约定好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对财产进行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应当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5、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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