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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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 3、清偿公司的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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