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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因临时住房,或自谋暂住而造成的不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着放弃自己部分权利,如自愿搬迁到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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