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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警察抓嫌疑人的办案流程如下: 一、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侦查: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 三、破案:经过侦查,以及上级批准、可以宣布破案,并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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