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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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内容摘要主要为七编,可以分为三个板块: 1、第一板块是总则编,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共通性规定。 2、第二板块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共五编,是对主体所能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详尽规定。 3、第三板块是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是民事权利受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单独成编的内容有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侵权责任编。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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