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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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中上面所说的第2种和第3种情形是以离婚为前提。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结婚半年,然后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要退彩礼。男女双方已经结婚半年了,正常情况下,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即使离婚请求是女方提出的,但是男方有正当理由,并且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女方应当按照男方的请求,将彩礼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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