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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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三岁以前父母双方离婚的,孩子抚养权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双方可以先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会以有利于孩子为原则,根据双方的经济情况、生活条件和身体状况等综合判定。在不影响孩子成长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愿意抚养孩子,可以协商轮流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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