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三、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四、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五、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六、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七、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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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对死刑案件进行辩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被告人具有不能判处死刑的自然情况;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非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足;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不合法、齐备;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不合理;被告人的口供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不真实;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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