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此规定,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事损害赔偿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个人(自然人)由于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第二,如果被害人是国家或集体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对国家、集体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当事人即使承担了刑事责任,可能仍然是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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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面: 1、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方面: 1、刑事被告人。按照民事法律,缺席判决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并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2、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将案件的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一并审理,分别裁判。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裁判建立在刑事裁判的基础之上,只有刑事部分正确的,才能对民事部分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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