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七条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九条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第三十一条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第三十五条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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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经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主要问题有: 1、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2、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诉讼标的划分主要有四种类型:土地晨报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 3、认定事实困难 4、适用法律不统一 5、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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