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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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房产合同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公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产权证、房产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房产契税完税凭证等。
购房合同公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国内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内销商品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付款租证;前购房合同,契税凭证;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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