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要求被害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交公安,此可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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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一般是不可以进行调解的,因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如果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调解的目的是促使自诉人对被告人达成谅解,自诉人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法院则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无论自诉人撤诉或者法院出具调解书,被告人即被认为无罪,自诉人也不可以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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