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录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三)侵占、破坏学校的校园、校舍、场地、设施的;(四)违反规定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捐款捐物、订阅书报刊物的;(五)其他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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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秩序的,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飞机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2、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3、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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