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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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包括:1、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在交通运输阶段发生了严重事故;3、违反交规是发生严重事故的原因;4、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5、属于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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