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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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条件: 1、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分割共同财产的时间应当是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起诉离婚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夫妻双方优先通过协议方式分割财产,协议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条件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二人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分割协议,那么按照协议结果对财产进行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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