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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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条件包括: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含义;遗嘱内容不得违法;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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