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是了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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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约不约定利息是很重要的。打借条的时候,一定要将利息写在借条上,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其次,约定的利息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的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最后,借贷利息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不可以主张偿还利息。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既然没有利息当然就不可以主张。不过如果债务逾期还款的,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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