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离婚案件中,有时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另一方,如一方因盗窃罪被判长期徒刑,其行为可能伤害夫妻感情,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的精神遭受损害,无论这种损害事实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造成的,均应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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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但从侵权认定结果来说,事实因果关系又不免成为一定价值因素的载体,这就使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成为必要。两大法系发展的各种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将价值载体功能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这一点上主张返朴归真:由于过错最直接体现法律的否定评价,过错的种类划分可以为法律因果关系认定理论提供一些借鉴意义。过错的种类一般被区分为故意和过失,由于故意较之过失而言代表行为人更深的主观恶意,因而也较之过失应受到更多的法律谴责。日本的保护范围说体现了这种划分思路:此说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若为故意,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直接结果因果关系理论,将所有与侵害行为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均应纳入赔偿范围;行为人在主观上若为过失,以处于侵权人规避义务所及的射程距离内的与侵权人侵害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作为划定责任范围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地位: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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