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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保监会审批备案有哪些保险条款及相关解释

2020-09-17 20: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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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7 回复

专业分析:

新修订的保险法取消了保险监管机关制定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但鉴于人寿保险的长期性,保险监管机关制定的条款还会长期存在。),但有关社会公共利益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强制性保险仍需要审批、备案。据有的学者分析,审批备案从一定程度上渗入国家意志,使这些条款带有一定的规章性。“经过审批、备案程序的保险条款仍然具有较强的格式条款性”,属于“准规章条款”或“具有一定规章性的保险条款”。[80]对于这些条款,我认为保险人仍有说明义务,只是保险人说明义务有轻重之别。理由如次:(1)这些条款内容成为了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2)我国《保险法》第19条没有明确排除;(3)保险公司对保险监管机关制定及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及解释必须加以说明的义务与立法体制上的法律解释原则不矛盾。因为保险公司的解释说明仅仅是帮助投保人理解而已,其最终的效力还必须依据法院的判决。(4)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就使该条款无效,这种处理方式的确对保险人不公平,也违背了保险监管的原则。但是,这只能说明保险法上说明义务具体规则的界定有问题,而不是说明义务存在本身的问题。该立法偏差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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