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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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加班加点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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