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起诉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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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2、受理阶段。 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5、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6、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应诉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另外有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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