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侵权诉至法院的,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只需证明医疗关系与损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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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证明过错要件,受害人证明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要件。 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划分,适用过错推定,对满足的医疗损害,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推定成立。
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 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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