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收集应该先理解同居的概念,所谓“同居”即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所以证明过错方与人同居的证据不可以是偶尔一次的交往或其他亲密性行为,因此并非所有的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过错方即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非过错方在掌握证据的时候也要先清楚这一点。在生活中人们对同居的概念往往有多种理解,而最常见的理解是男女在一起居住,或者指男女一同睡觉,或者发生性关系。正因为存在如此混乱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的共同居住。 1、要明确同居的真正概念。 2、要注意男女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要特别注意收集男女持续稳定的居住这一重要特点。 4、要有充分的人证。 5、必要时也可以请警方配合 6、如果诉讼已经开始也可以请法院进行调查。法庭调查过程中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非法同居的相关证据有人证、暂住地址、同居时间以及相关录音录相等;若在法庭上,单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很难具有证据效力。并非收集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了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证据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收集证据之后,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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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证据收集: 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一方过错离婚可以收集其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书面证据,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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