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有以下行为房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以一下几点一定要注意: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 (2)欠缴各项费用的金额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7)未经房东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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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外出未归或是拒不搬走,租赁合同届满,而房东想要收回房子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三)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
房屋租赁过程中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按照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包括承租人预期可得的利益。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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