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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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协议书要写下列内容:双方基本信息;子女抚养费金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内容。一般包括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生活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经济条件允许的,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具备一次性支付条件的,可按月或定期支付抚养费,也可按收入季度或年度支付。
签离婚协议需要的内容有: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4.债务的分割;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6.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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